(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明喜与陈绍武、李家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喜,陈绍武,李家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马明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传斌,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家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孙来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勤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员工。原告马明喜诉被告陈绍武、李家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喜及委托代理人蔡东梁、被告陈绍武、被告李家欣及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明喜诉称:2013年8月28日晚月18时26分,陈绍武驾驶皖PLL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柏垫驶往风桥方向,途经S215线52KM+700M处,向右转弯时与马明喜驾驶的无号牌钱江牌110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马明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绍武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明喜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明喜在解放军九八医院接受治疗至2013年11月2日,好转后转至广德县人民医院,后转治于广德县人民医院、解放军九八医院和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一直未治愈。经查,肇事车皖PLL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系被告李家欣所有,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原告马明喜起诉被告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庭审中,根据其提供的保险合同,结合被告陈绍武、李家欣陈述,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原告马明喜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明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