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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照金与青岛真贤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金,青岛真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陈照金。被执行人青岛真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区。组织机构代码:75377665-5.申请执行人陈照金与被执行人青岛真贤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61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42684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4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6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会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