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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夏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19877元,期间已履行义务4000元,尚余15877元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进行查询,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正东审判员  杨明海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