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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韦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