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韦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