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59号原告孙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成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