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顺发与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顺发,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叶顺发,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郭熠、刘超,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叔仁,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217路东关广安楼8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顺发与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顺发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股的股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顺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股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丽新审 判 员 吕东波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