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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蒋金豆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金豆,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豆。委托代理人蒋辉德。委托代理人张继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工业集中发展区5-B幢。法定代表人王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常清,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金豆因与被上诉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法院(2014)渡法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金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金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金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蒋金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