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鹏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8号罪犯李晓鹏,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经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鹏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晓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晓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27次;2013年2月、7月、2014年1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属于金融诈骗犯罪,未积极履行退赃,生活消费偏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晓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属于金融诈骗犯罪,未积极履行退赃,生活消费偏高,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