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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先军与崔乘朋、崔利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军,崔乘朋,崔利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初字第1135号原告刘先军。被告崔乘朋。被告崔利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军诉被告崔乘朋、崔利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先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军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明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