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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青岛民航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民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民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明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夕坤,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民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审结。该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6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