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孟繁军与董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军,董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孟繁军,住张家口市。被告董占才,住尚义县。原告孟繁军与被告董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者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8日,被告董占才向我借款35000元,写下借条一张,约定于同月31日归还。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董占才向原告孟繁军借款35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归还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孟繁军与被告董占才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占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繁军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董占才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者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凤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