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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史洪花诉孙学明、孙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洪花,孙学明,孙玉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史洪花,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孙学明,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孙玉章,男,49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史洪花诉被告孙学明、孙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由本院审判员江春华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刘则民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洪花、被告孙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玉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孙玉章为被告孙学明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学明庭审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系被告孙学明与原告的儿子张东明合伙养狗向原告所借,原告也明知被告孙学明与张东明合伙养狗,被告孙学明与张东明合伙尚未结算账目,张东明现尚欠被告孙学明款项未付,如果张东明将欠款给付被告孙学明,被告孙学明同意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孙玉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4年4月26日,被告孙玉章为被告孙学明担保向原告史洪花借款20000元,为原告史洪花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史洪花提供了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一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学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孙学明向原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孙玉章为被告孙学明的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应当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孙学明反驳称其与原告儿子张东明存在合伙关系,合伙账目尚未清算,张东明尚欠其款项未付,该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与原告无关,其反驳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学明偿还原告史洪花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孙玉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学明、孙玉章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史洪花承担20元,被告孙学明、孙玉章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则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