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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富诉毛鹤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毛鹤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张富,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娅萍,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鹤林,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与被告毛鹤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