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仙国、临海市宏盛电镀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仙国,临海市宏盛电镀厂,吴朝兵,台州市黄岩大奔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423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辉。委托代理人:牟建军。委托代理人:冯尚青。被告:陈仙国。被告:临海市宏盛电镀厂。法定代表人:吴朝兵。被告:吴朝兵。被告:台州市黄岩大奔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东。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仙国、临海市宏盛电镀厂、吴朝兵、台州市黄岩大奔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减半收取732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