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荣与马志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马志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李荣,女,汉族,生于1953年5月10日,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马志秀,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6日,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与被告马志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马志秀无法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为25元,由原告李荣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