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正木、杜继发与杜继发、陈兴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木,杜继发,陈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42号原告:杨正木。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继发。被告:陈兴梅。系杜继发妻子。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正木诉被告杜继发、陈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正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继发、陈兴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正木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后被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10000元未还,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原告杨正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杜继发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1.5%,2015年1月19日归还了10000元,尚欠原告1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杜继发、陈兴梅未做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杜继发于2014年6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月利息为1.5%。2015年1月19日被告归还了原告10000元及利息,尚欠原告1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杜继发还款付息,该债务发生在两名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兴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杜继发欠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偿还债务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1月20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继发、陈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正木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继发、陈兴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艳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