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韦利豪与来宾市兴宾区河西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利豪,来宾市兴宾区河西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韦利豪。法定监护人韦海峰。委托代理人卢可勇,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河西小学。住所地来宾市城西西小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韦燕,该小学校长。案由: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利豪诉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河西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利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利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韦利豪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光审 判 员 卢 艳人民陪审员 周雪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