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陆淑美与李衍贵、刘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淑美,李衍贵,刘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陆淑美。委托代理人张言庆。被告李衍贵。被告刘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玉与被告李衍贵、刘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衍贵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