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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淑清,宋喜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39号原告寇淑清,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八家子镇林兴社区***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70********。被告宋喜君,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八家子镇林兴社区***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6********,现下落不明。原告寇淑清诉被告宋喜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寇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喜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寇淑清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89年5月25日在和龙县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宋金金(1989年11月11日生)。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02年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宋喜君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自然人主体身份;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林兴社区及八家子森林公安局河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宋喜君下落不明的事实;4、八家子森林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寇淑清与证人宋金金系母女关系的事实;5、证人宋金金出庭作证,其证实“原、被告系自己的父母,父亲宋喜君在未离家前与母亲寇淑清经常发生争执,2002年5月父亲宋喜君突然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上述证据因被告宋喜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原告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现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采信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寇淑清与被告宋喜君于198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89年5月25日在和龙市婚姻登记管理处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宋金金,1989年11月11日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彼此不能谅解,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02年5月,被告宋喜君突然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02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未能履行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下落不明已达十年之久,且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宋喜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寇淑清与被告宋喜君离婚;二、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用600.00元由原告寇淑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忠欣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星童(2015)和林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附件本文书第二页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文书第二页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文书第二页所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