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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诉牟定县先进大酒店、李寿先、余汝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牟定县先进大酒店,李寿先,余汝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亮钦,系牟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个体经营);经营者李寿先。被告李寿先。被告余汝兰。原告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李寿先、余汝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自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习丽及委托代理人李亮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李寿先、余汝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修牟定县先进大酒店工程合同,由原告方负责装修牟定县先进大酒店一至五楼楼梯间走道、三至五楼房间内外及大厅工程。我方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成并经过被告检查验收后交付被告方使用,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我方工程款,目前还欠我方工程款178762.29元,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予支付。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李寿先、余汝兰支付所欠工程款178762.2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本案中,原告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承诺书、欠条各一份,欲证实被告欠装修工程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依法视为默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为定案的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所采用的证据及庭审,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修牟定县先进大酒店的合同,由原告方负责装修牟定县先进大酒店一至五楼楼梯间走道、三至五楼房间内外及大厅工程。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成相关装修工程。至2015年3月18日,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78762.29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牟定县先进大酒店为被告李寿先个体经营(个人经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装修工程,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拒不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装修工程款178762.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依法享有的诉讼相关权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楚雄华瑞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78762.29元(款交本院)。诉讼费1938元,由被告牟定县先进大酒店承担(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丽华附一:本判决书所参考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附二:执行申请提示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本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