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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真峰与路玉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真峰,路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高真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路玉青,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真峰与被执行人路玉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路玉青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宝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