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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执字第00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光群与陈彩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蜀执字第0012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群,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陈彩云,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李光群与陈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光群在诉讼期间提供了李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大道58号吉瑞泰盛广场2幢161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担保,申请对被执行人陈彩云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以(2014)蜀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合肥市庐阳大道58号吉瑞泰盛广场2幢161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