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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被告覃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伟、倪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婚后两人在2012年前夫妻感情较好,之后被告开始染上赌博恶习,开始背着原告在外借钱,甚至借高利贷。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予离婚。现被告至今无悔过之意,至今未回。为让原告及女儿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予以离婚;2、女儿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每人每月400元合计生活抚养费1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3、被告在外的私自借款完全是私自借用(用于赌博、买码、买彩票),原告不予承担责任;4、原告及女儿现在住河西金都陶瓷广场8栋515号,房屋为原告及三女儿基本居住屋,与被告无关。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覃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27日在原怀化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2月16日生育大女儿杨茂兰;2002年9月12日生育二女儿杨晓晓;2006年1月10日生育小女儿杨茂轩;现三个女儿均与原告共同生活。从2012年6月起,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4年3月24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被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陈述,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婚生女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的身份情况。4、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新园派出所证明1份,证明被告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5、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3月24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事实。、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权的问题,被告从2012年6月起至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三个女儿均随原告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和教育,故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综合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及本地的生活标准,被告应每月支付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抚养费共计1200元。原告诉求对被告私自借款不予承担责任,因被告未出庭参与诉讼,且权利人未主张权利,借款的数额及性质不能确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由原告杨某某抚养,直至独立生活时为止。被告覃某某每月支付杨茂兰、杨晓晓、杨茂轩抚养费共计1200元。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磊人民陪审员  丁伟人民陪审员  倪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