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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法定代表人张灵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9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事实情况,经营场所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7号90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求上诉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其的电费及违约金。被上诉人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南宫市即为合同履行地。南宫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上诉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虽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