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彭晓峰与王惠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峰,王惠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54号原告彭晓峰,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冰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峰诉被告王惠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惠蓉名下价值人民币58638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惠蓉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63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颖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