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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敬良与黄启祥、张建、韩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良,黄启祥,张建,韩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刘敬良,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启祥,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建设,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良与被告黄启祥、张建、韩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0日,原告刘敬良以被告张建主动偿还借款31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于被告黄启祥、张建、韩建设的起诉并保留尚欠借款的诉权。本院认为:原告刘敬良申请撤回对于被告黄启祥、张建、韩建设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良撤回对被告被告黄启祥、张建、韩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敬良负担。审 判 长  丁继华审 判 员  孙朋安人民陪审员  石桂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