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培强与蔡文革、福茂纺织(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培强,蔡文革,福茂纺织(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强,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文革,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福茂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纺织城G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古于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培强因与被上诉人蔡文革、原审被告福茂纺织(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培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培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培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