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程明芬、吴春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程明芬,吴春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48号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苦竹林,组织机构代码69656407-3。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明芬,女,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被告吴春陈,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芬、吴春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淦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