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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建娥与赵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娥,赵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李建娥。被告赵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娥与被告赵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娥起诉的被告赵占江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赵占江的现确切居住地址。待其确定后可另行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办缓缴手续),免于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