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建娥与赵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娥,赵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李建娥。被告赵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娥与被告赵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娥起诉的被告赵占江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赵占江的现确切居住地址。待其确定后可另行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办缓缴手续),免于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