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贺满雄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满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703号罪犯贺满雄,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满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贺满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贺满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贺满雄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得7次嘉奖,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得7次嘉奖)。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3分(2013年8月28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3年9月28日因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7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满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满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