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侯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侯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侯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侯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霄代理审判员 牛传旺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