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小立诉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许小立,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16日。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毛守文。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立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小立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许小立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