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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民三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2012)莱阳民三初字第6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学,山东民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阳民三初字第638号原告:王进学,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田桥镇邬南行政村邬南村。委托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民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89号507室。法定代表人:耿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永刚、陈国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学诉被告山东民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学撤回对被告山东民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新成审 判 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王美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盖胜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