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林闪、张琼心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林闪,张琼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由其行使),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陈林闪,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张琼心,女,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林闪、张琼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仙执审字第584号《行政裁定书》,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836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执审字第58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丽仙执行员 张清森执行员 林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瑜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