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肖永苍与林赛梅、高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616号原告肖永苍,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赛梅,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高一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被告林赛梅丈夫。原告肖永苍诉被告林赛梅、高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慧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爱华、人民陪审员林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永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赛梅、高一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永苍诉称,被告林赛梅原在仙游县建设银行城南分理处工作,因原告经常在被告工作处办理业务,而互相认识。2015年3月20日,被告林赛梅以资金紧张向原告肖永苍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之后,原告将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林赛梅指定黄清桂的账户,被告林赛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2015年4月20日,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俩被告催还借款,但俩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高一建系被告林赛梅丈夫,上述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肖永苍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林赛梅未作答辩,也未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高一建未作答辩,也未递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一建与被告林赛梅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0日,被告林赛梅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肖永苍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日,原告肖永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林赛梅指定黄桂清的账户汇去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林赛梅向原告肖永苍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载明:“借条兹向肖永苍暂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期限:一个月利息已付清。借款人:林赛梅2013年3月20日。”借款之后被告林赛梅已按照约定支付了一个月利息给原告肖永苍。但借款期限到期后,俩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故原告肖永苍于2015年5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引发诉讼。认定上述证据有原告肖永苍的陈述、原告肖永苍提供的借条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及被告林赛梅、高一建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等证据证实,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5年3月20日,被告林赛梅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肖永苍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有被告林赛梅出具给原告肖永苍的借条一份为据。被告林赛梅与原告肖永苍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后,被告林赛梅已按照约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林赛梅未偿还借款,应负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由于讼争的借款发生在被告高一建和被告林赛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林赛梅、高一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被告林赛梅的个人债务及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本案讼争的借款应视为被告林赛梅、高一建的共同债务,被告高一建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肖永苍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赛梅、高一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赛梅、高一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肖永苍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由被告林赛梅、高一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慧连代理审判员李爱华人民陪审员林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林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