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宿迁经济开发区香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王庆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经济开发区香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王庆福,高雪梅,王琪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77号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香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法定代表人顾晓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华君、刘政,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5号。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福。被告高雪梅。被告王琪。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香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王庆福、高雪梅、王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香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香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