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周玉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华,周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黄桂华。被异议人周玉海。申请执行人周玉海与被执行人郭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春富未自觉履行(2014)邮民初字第0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海遂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玉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郭春富之妻黄桂华为本案被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14)邮执字第01878-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黄桂华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桂华对(2014)邮执字第01878-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郭春富在(2014)邮民初字第085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异议人黄桂华一概不知,为郭春富个人所欠,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其个人债务,且黄桂华与郭春富已很长时间未联系;该债务已与异议人黄桂华无关。故请求法院撤销(2014)邮执字第01878-2号执行裁定书。经查明,被执行人郭春富与黄桂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8日,郭春富向周玉海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2014年2月26日,郭春富向周玉海借款2万元并立下借据。申请执行人周玉海与被执行人郭春富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执行人郭春富与黄桂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本院(2014)邮民初字第085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异议人黄桂华认为,对该案债务一概不知,系被执行人郭春富个人所欠,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郭春富个人偿还这一主张,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郭春富与黄桂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依法认定郭春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春富与申请执行人周玉海所产生的债务,系被执行人郭春富与黄桂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黄桂华对被执行人郭春富所欠该债务应负共同偿还之责。本院(2014)邮执字第0187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黄桂华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黄桂华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桂华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执行员 毛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