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树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张树海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586044-2.法定代表人齐洪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辉,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海。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4年4月15日,张树海驾驶车辆与一电动三轮相挂后驶入沟内,造成车辆、电力设施等财产损坏,因与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赔偿张树海各项损失243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张树海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