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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恒与王飞、韩耿丽���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王飞,韩耿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19号原告张恒,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王飞,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韩耿丽,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与被告王飞、韩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