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颍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素琴与褚立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琴,褚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颍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琴,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褚立勇,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8XXXXXXXX58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22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褚立勇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7×××XX的存款5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