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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杭某某与曲某某、吕某某申请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某某,曲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杭某某,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曲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职员,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申请执行人杭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吕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汪民调确字第9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法执字第6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