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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永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自称“林涛”并冒充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民警,博取被害人陆雪云的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次与陆雪云发生性关系。同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大洋百货及万象城内,让陆雪云为其付2900元人民币购买服饰(鉴定价格共为人民币3543元)。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学生街城市广场中国银行门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警官证一本、身份证一张。根据福州市公安局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及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文件,所缴获的警官证、身份证均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自称“林涛”并冒充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民警,博取被害人陆雪云的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次与陆雪云发生性关系。同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大洋百货及万象城内,让陆雪云为其付2900元人民币购买服饰(鉴定价格共为人民币3543元)。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陆雪云举报在福州市仓山区学生街城市广场中国银行门口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警官证一本、身份证一张。根据福州市公安局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及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文件,所缴获的警官证、身份证均系伪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委托其家属向本院缴交退赔款人民币2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陆雪云的陈述,辨认笔录,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鉴定居民身份证证明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函复,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缴交退赔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林某某缴交的退赔款人民币29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陆雪云。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警官证、身份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蔡文建人民陪审员叶树光人民陪审员林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周雪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