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万群与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元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群,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李万群,居民。被执行人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伍元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伍元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5年6月25日,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执字第4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