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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敏,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珂莱蒂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珂莱蒂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金明。上诉人王素敏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素敏上诉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涉案的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8号第一层122-123号商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