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庆欢与吴淑钟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淑钟,吴庆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9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淑钟。原审被告人吴庆欢。2000年9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淑钟、吴庆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吴庆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吴淑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吴淑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淑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淑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淑钟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智勇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不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