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键与被执行人林心兵、徐美娟、福建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键,林心兵,徐美娟,福建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黄键,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黄振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申请执行人黄键父亲。被执行人林心兵,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徐美娟,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福建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心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键与被执行人林心兵、徐美娟、福建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对本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林孟斯执行员 陈少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远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