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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宗安与郑可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宗安,郑可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安。被执行人郑可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2261号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可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可忍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