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家华申请执行王颖、陈兴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华,王颖,陈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华。被执行人王颖。被执行人陈兴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王家华申请执行王颖、陈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颖、陈兴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兴贵在招商银行龙腾东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9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