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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傅某某。被告陈甲。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某,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2年10月在不对相识恋爱,196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69年2月1日生育女儿,1973年1月16日生育儿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因被告犯罪被判刑,在这8年中原告曾经几次考虑与被告离婚,但为了被告能更好改造,重新早日回归社会,一拖再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维护原告的合法住房权利,故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本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陈甲辩称,原、被告结婚近五十年,被告入狱时提出与原告离婚,原告为了做被告工作不同意离婚,现同意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同意本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2年自行相识,196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69年2月1日生育一女陈乙,1973年1月16日生育一子陈丙。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现原告已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本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为傅某某、陈甲、陈乙、陈丙。2009年8月17日,陈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用赃款购置的房产、汽车等财物拍卖或变卖后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2012年9月12��,由于陈甲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故应予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甲用犯罪所得以其本人及亲属傅某某、陈丙、陈乙、诸诗韵名义购买的房产;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甲本人所有的其他房产。(拍卖或变卖房产清单详见附表)。原告主张本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被拍卖或变卖的房产之一,已被查封。以上事实,由结婚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对离婚意见一致,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为傅某某、陈甲、陈乙、陈丙,不属于原、被告的共有财产,且上述房屋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标的物依法查封,故原告主张本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其所有,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国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