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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647号原告刘某甲,女,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子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